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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查的16条安全相关系统内容项!

行业资信 2020-09-03 2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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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安全仪表系统(SIS)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是否符合《工艺装置及配套设施SIL评估报告》 的要求?并且不应超过SIL3级
参考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5.0.1、5.0.4、5.0.5、5.0.6
5.0.1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等要求。
5.0.4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应根据过程危险及可操作性分析,人员、过程、设备及环境的安全保护,以及安全完整性等级等要求确定。
5.0.5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级不应高于SIL3级。
5.0.6安全仪表系统应符合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安全完整性等级可采用计算安全仪表系统的失效概率的方法确定。


检查项:  安全仪表系统(SIS)是否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SIS是否能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
参考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5.0.8
5.0.8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应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
参考IEC 61511-1:2016 Functional safety – 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 for the process industry sector – Part 1: Framework, definitions, system, hardware and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requirements 11.2.4、11.2.10、
11.2.4 If it is intended not to qualify the BPCS to the IEC 61 51 1 series, then the SIS shall be designed to be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from the BPCS to the extent that the safety integrity of the SIS is not compromised.
11.2.10 A device used by the BPCS shall not be used by the SIS where a failure of that device may result in both a demand on the SIF and a dangerous failure of the SIF, unless an analysis has been carried out to confirm that the overall risk is acceptable.[NOTE When a part of the SIS is also used for control purposes and a dangerous failure of the common equipment would cause a demand on the function performed by the SIS, then a new risk is introduced. The additional risk is dependent on the dangerous failure rate of the shared device because if the shared device fails, a demand will be created immediately to which the SIS may not be capable of responding. For that reason, additional analysis can be necessary in these cases to ensure that the dangerous failure rates of the shared devices are sufficiently low. Sensors and valves are examples where sharing of equipment with the BPCS is often considered.]


检查项:安全仪表系统(SIS)是否按故障安全型设计
参考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5.0.11
5.0.11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入安全状态。


检查项:安全仪表系统(SIS)的测量仪表及取源点是否独立设置
参考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6.1.6
6.1.6测量仪表及取源点宜独立设置。
参考GB/T21109.2-2017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2部分:GB/T21109.1的应用指南 11.2.4
当安全仪表系统(SIS)的测量仪表采用2oo3配置时,三台测量仪表的信号也可用三台信号分配器同时并联输入过程控制系统(如DCS、CCS、PLC) 作为控制回路测量信号(PV值),但三个取源点的根部阀、导压配管必须独立设置。


检查项:安全仪表系统(SIS)的最终元件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参考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7.1.3
7.1.3最终元件的设置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检查项:安全仪表系统(SIS)的逻辑控制器是否已取得国家授权机构的功能安全认证
参考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8.1.2 “国家授权机构”也包括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际权威认证机构
8.1.2用于逻辑控制器的可编程电子系统应取得国家权威机构的功能安全认证。


检查项: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甲类、乙A类可燃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域内是否按工艺条件及规范要求设置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是否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
参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5.1.3
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3.0.1、 3.0.9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 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检查项: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是否设置了两级报警?当在同一检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检测器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报警是否优先于可燃气体报警?二级报警是否优先于一级报警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3.0.2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检查项:在设置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现场和24h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是否设置了两级声光报警器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3.0.2、 3.0.4
3.0.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检查项:可燃气体检测器是否取得了国家授权机构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或型式检验认证、防爆认证和消防认证(CCCF型式认可)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3.0.5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检查项:有毒气体检测器是否取得了国家授权机构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或型式检验认证?在防爆区内的有毒气体检测器是否还取得了国家授权机构的防爆认证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3.0.5
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检查项: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设计是否满足工艺过程对紧急停车、紧急泄放、联锁复位、开车旁路及维护旁路的要求?
GB/T50770-2013 10.2、10.3、10.4、10.5、10.6
10.2.1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及信号灯等,应安装在安全仪表系统的辅助操作台。
10.2.2信号报警可采用信号报警器显示。
10.2.4关键信号报警除在操作员站显示外,应同时在辅助操作台显示。
10.2.5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等与安全仪表系统连接,应采用硬接线方式,不应采用通信方式。紧急停车按钮应采用红色,旁路开关宜采用黄色,确认按钮宜采用黑色,试验按钮宜采用白色。
10.2.6紧急停车按钮、开关、信号报警器等与安全仪表系统相距较远的场合,应采用远程输入、输出接口或远程控制器方式进行信号连接。
10.3.1维护旁路开关可按下列方式设置:1 在安全仪表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2 在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3 在辅助操作台或机柜设置硬件开关。
10.3.3维护旁路开关应设置在输入信号通道上;维护旁路开关的动作应设置报警和记录。
10.4.1操作旁路开关可按下列方式设置:1 在安全仪表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2 在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开关;3 在辅助操作台设置硬件开关。
10.4.2当工艺过程变量从初始值变化到工艺条件正常值,信号状态不改变时,不应设置操作旁路开关;当工艺过程变量从初始值变化到工艺条件正常值,信号状态发生改变时,应设置操作旁路开关。
10.4.3操作旁路开关应设置在输入信号通道上;操作旁路开关的动作应设置报警和记录。
10.5.1复位按钮可按下列方式设置:1 在安全仪表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按钮;2 在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操作员站设置软件按钮;3 在辅助操作台设置硬件按钮。
10.5.2复位按钮的动作应设置报警和记录。
10.6.1紧急停车按钮应设置在辅助操作台上。
10.6.2紧急停车按钮动作应设状态报警和记录。
10.6.3紧急停车按钮不应设维护旁路开关或操作旁路开关。


检查项: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是否设有可燃气体检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是否设有可燃气体检测器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4.4.1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检查项: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是否独立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信号是否接入了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监控中心?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是否在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监控中心内的图形显示装置或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参考GB 50116-2013 8.1.2 8.1.3 8.1.4
8. 1.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 1. 3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 1. 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当石油化工工厂未设置专用的消防控制室而是将其“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设置在工厂的中心控制室内时,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信号应接入中心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 FGS监控站。


检查项:有可能进入可燃、有毒气体的中心控制室、现场机柜室、变配电所等建筑物的空调新风入口、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是否设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4.4.3
4.4.3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检查项:工艺阀井、仪表井、地坑、排污沟等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液化烃蒸汽的场所是否设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
参考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4.4.4
4.4.4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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