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内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且未经工程可靠性论证的;
(六)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条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实施。
第五条 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和“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2)。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书和论证报告转交技术支撑机构,由技术支撑机构对论证资料进行初审,初审认为企业提交的化工工艺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向省应急管理厅退还申请资料并出具说明文件,省应急管理厅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初审认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由技术支撑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需要对相关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名专家,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涵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方向;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专家组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不通过的,企业可经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
(一)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二)知识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三)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撑项目工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条 技术支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明确论证结论,并将专家组论证结果函告省应急管理厅。企业整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专家论证结果,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企业。
第十二条 相关要求:
(一)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积极配合专家现场核查工作;
(二)专家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论证工作,在论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陈述意见;
(三)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
(四)专家组成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以及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等利益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五)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2.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