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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检查,仪表相关内容

行业资信 2021-07-06 10: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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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并处于投用状态;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并处于投用状态。
相关依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 10.1条


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 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是否开展功能安全评估(FSA),按照要求安装和使用的自控控制系统,以及设置的安全仪表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相关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相关依据: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相关依据: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布置在装置区内。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大型(5000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6.3.7条

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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