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苏政发〔2020〕94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正式宣布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等14家园区被认定为化工园区,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等15家园区被认定为化工集中区。每3年开展1次综合性跟踪评价,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定位。
山东
山东省于2017年10月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6月完成四批共85家化工园区认定。
浙江
浙江省经信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化工园区(集聚区)评价认定结果”的公示。通过前期各市初审、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等环节,将拟通过认定为合格园区和培育园区的名单进行公示,共49家合格园区和3家培育园区。
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办法指出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7个基本条件,《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考评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同时,园区管理机构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甘肃
2020年12月29日,甘肃省工信厅在官网公示了第二批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认定名单,共收录有9家园区或集中区。若公示通过,加上2020年9月公布的首批化工产业集中区名单,目前甘肃获得认定的化工产业集中区将达到15家。
四川
2020年12月25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拟申报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应同时满足14个基本条件。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按照化工园区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风险排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被取消化工园区认定的,按属地原则,由隶属政府依法依规责成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内化工企业妥善处置。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区开发区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并确定拟认定自治区化工园区(集中区)名单,拟认定化工园区2家,化工集中区8家。
江西
江西省工信厅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指出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8项基本条件,对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辽宁
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根据《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发布了关于辽宁省第一批化工园区认定名单的公示,共有21家化工园区进入名单。
广西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应急厅公布广西化工园区(第一批)名单,确认了钦州石化产业园等11个化工园区。
河南
河南省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公示,包含19家化工类产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含有化工类功能区的产业集聚区)和8家专业化工园区。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开展化工园区申报认定工作。
云南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前期组织编制《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部门、州市工信部门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于2019年10月发布《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
湖北
湖北省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发改委牵头,并联合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18】404号),要求各(县、市、区)对照化工园区的确认条件(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执行标准)进行化工园区确认材料的申报、审核和公示。《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导则》也随之出台,为全省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提供了依据。
陕西
2019年10月,《陕西省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修订版)》通过有关省级部门和行业专家评审并对外发布,该标准仍分为必要条件和评分项两大部分。其中必要条件是对化工园区合法合规性的最基本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直接列为不予认定的化工园区。
广东
2018年2月起,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通知》(粤办函〔2017〕754号)的要求,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原省安全监管局、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4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16家承接园区进行了评估。